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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行审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81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呈,任局长。被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西路28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土资罚(2014)第0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09年2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泉市道太乡叶山头村地块,非法占用土地2031平方米,进行土地平整、建造主控室等建设,土地性质为林地,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以上土地经核对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允许建设区内,符合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031平方米的土地,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203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三、对非法占用203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13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6403元,限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营业部,账户号码:82×××03。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裁定由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浙高法(2016)2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与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土资罚(2014)第0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良名人民陪审员  张先祥人民陪审员  钟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黄方方代书 记员  吴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