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8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苏国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苏国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039号原告:王丽娜,女,1986年8月23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富信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金银巷102号。被告:苏国强,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北诗镇平头村人,现住本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丽,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娜与被告苏国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丽娜负担。审 判 员 李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侯彦菲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