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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商外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2常少石与唐瑞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少石,唐瑞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外初字第00012号原告:常少石,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新,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瑞一,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BIK540,ChoaChuKangSt52#12-32Singapore680540)。原告常少石与被告唐瑞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常少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少石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少石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常少石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