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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毛洪献与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洪献,李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7执30号申请执行人:毛洪献,女,汉族,1946年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洪献与被执行人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其委托朋友代为领取。执行过程中,经与被执行人联系后,被执行人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7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