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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6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远与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651号之二原告:杨远,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翠竹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2636-1。法定代表人:郭本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恒,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远与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5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杨远于2017年8月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撤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远负担。审 判 长  石有维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