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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登斌与李卫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登斌,李卫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朱登斌,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卫宪,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朱登斌与被执行人李卫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卫宪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卫宪银行存款人民币2461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