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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7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永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609号申请执行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被执行人:林永洪,男,1994年11月4日,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45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1.44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永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已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送委托执行函。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9224.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