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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家升与陶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升,陶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713号原告:朱家升,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委托代诉讼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孙,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朱家升与被告陶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陶孙长期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平人员陪审员王平人员陪审员俞吾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郭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