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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景章与被告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财政局关于预备造林地涉访事宜处理意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章,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23行初2号原告:赵景章,身份证号码2302311955********,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拜泉县兴华乡众家村*组。委托代理人: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逊克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万林,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春,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逊克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倪殿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职务财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学文,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景章不服被告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财政局关于预备造林地涉访事宜处理意见,认为二被告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赵景章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给付截留原告28垧承包地自2004年至2011年的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188349元。2.请求二被告给付变相截留原告28垧承包地自2012年至2017年的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164178.11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景章委托代理人殷宏、被告逊克县林业局常务局长刘万林、委���代理人徐长春,被告逊克县财政局副局长刘建军、委托代理人唐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景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995年,逊克县招商引资开荒种地,原告举家搬到逊克县投资开荒,到1997年末原告共开垦承包林业地49垧,到2004年国家政策调整时,原告仍经营承包林业地28垧,2004年国家实行一免两补惠农政策,不但不再收取林地户的农业税,而且还给种地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但二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发放上述补贴。原告曾到县财政局、林业局问过他们地是否享受惠农补贴,但二被告答复说我们的承包林业地没有补贴。2011年11月份,部分林地户到国家财政部问我们的承包地是否有补贴,财政部答复说你们的承包地自2004年起就有补贴,你们没得着就是被县政府截留了,让承包户代表回县里找。2011年12份,���包户代表再次到被告逊克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过查询后才说“你们种的地有直补,但是不能给你们,应该给县政府、县林业局,他们是土地所有权人。”当种地户质问县财政局这属于非法截留是违法行为时,财政局改口说“直补款有,但是已经抵扣承包费了。”并说县政府、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已经统一了口径,直补款绝不能给你们。这样,自2004年到2011年八年间,二被告共截留原告28垧承包地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88349元。经原告等人多次上访,自2012年起被告逊克县林业局指使对外发包土地的林业站按照应给种地户发放粮补的数额涨承包费,用多收的承包费给种地户发放粮补,这等于变相截留了国家的补贴,原告等人收到的补贴款并非是国家补贴给种地户的补贴款,而是农户自己交的费用,国家给的补贴款均被二被告再次截留。自2012年到2017年二被告变相截留原告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共计164178.11元。综上所述,被告逊克县财政局作为国家惠农政策补贴的执行者,将应给种地户的各项补贴发放给林业局,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侵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给付截留原告补贴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享受国家粮食补贴问题。从2011年起,原告选择信访途径多次向县、市、省、国家信访部门进行投诉,被告逊克县林业局、财政局也先后多次作出处理意见,原告多次到逊克县法制局,黑河市法制局进行复议,逊克县法制局、黑河市法制局认为,原、被告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予受理。2007年4月20日,国家信访局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此案件转黑龙江省信访办受理。最高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予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信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景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江人民陪审员 ��段平人民陪审员 由 勤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苍 珊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