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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元平、李清等与沈国强、彭志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平,李清,李浩,贺锦华,沈国强,彭志昂,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96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平,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李清,女,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李浩,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贺锦华,女,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沈国强,男,汉族,湘乡市人,住该市,(渝B×××××车驾驶员)。被执行人彭志昂,男,汉族,湘乡市人,住该市,(渝B×××××车实际车主)。被执行人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渝B×××××车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杨先江,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元平、李清、李浩、贺锦华与被执行人沈国强、彭志昂、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执行人沈国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彭志昂的渝B×××××货车。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以(2016)湘1321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沈国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彭志昂的渝B×××××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沈国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彭志昂的渝B×××××货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保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