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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喀左县某某轮胎城与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左县某某轮胎城,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某某轮胎城,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被执行人:廉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中三家镇两家洼村。本院在执行喀左县某某轮胎城与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24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