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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通哒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市诚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通哒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市诚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李宝森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通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沙滘路段自编1号鑫捷货运市场内G幢G52、G54、G56、G58、G60档。法定代表人:王晓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诚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滘心村(升辉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孔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绮绮,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宝森,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上诉人广州市通哒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诚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宝森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通哒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通哒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通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湛审判员 谢欣欣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邝俊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