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朱迎佳与深圳市国泰华天天盈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陈勤丰黄爱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佳,深圳国泰华天天盈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陈勤丰,黄爱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801号原告朱迎佳,女,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蓉,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国泰华天天盈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3905.3906.3908.3909,组织机构代码311832226。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国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22071345G。法定代表人陈勤丰。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5号英龙展业大厦2001,组织机构代码758649962。法定代表人陈勤丰。被告陈勤丰,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黄爱珍,女,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退回原告的出资本金人民币1万元,撤回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迎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56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为50元,本院收取25元(原告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翼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