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8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8093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女,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蕾,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献雅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人民陪审员 于晓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克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