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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540号原告曾强,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聂春明,系四川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负责人姜晓香,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健,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北路44号2栋3单元5楼9号,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员工。原告曾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曾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