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付嫦与重庆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嫦,重庆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253号原告:付嫦,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2200730-3。法定代表人:孟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嫦与被告重庆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付嫦承担。审判员 曾勇二〇一七��八月三日书记员 穆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