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梁军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杨绍东等股票交易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杨绍东,蒋静玮,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梁军,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杨绍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蒋静玮,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梁军与杨绍东、蒋静玮、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2,302,650元、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79,702.6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被执行人杨绍东、蒋静玮名下的座落于上海市浦星公路XXX弄XXX号房地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静玮名下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悦丰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的财产在他案中均已被依法冻结和查封,本案中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