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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井学与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井学,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翔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801号原告:高井学,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116号瀚海商务楼627室。法定代表人许建川,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法定代表人娄锐,职务:经理。被告:河北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真武路中段路北向阳街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建兴,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市津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法定代表人娄锐,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高井学诉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翔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井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井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裴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