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贾继宝与刘广勤、襄阳市广勤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宝,刘广勤,襄阳市广勤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901号原告:贾继宝,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广勤,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市广勤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光彩工业园D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881744511。法定代表人:刘广勤。原告贾继宝诉被告刘广勤、襄阳市广勤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贾继宝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继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贾继宝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