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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贾继宝与刘广勤、襄阳市广勤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宝,刘广勤,襄阳市广勤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901号原告:贾继宝,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广勤,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市广勤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光彩工业园D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881744511。法定代表人:刘广勤。原告贾继宝诉被告刘广勤、襄阳市广勤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贾继宝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继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贾继宝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