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包紫岚诉岚皋县四季镇头桥村村委会、包安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紫岚,包安学,岚皋县四季镇头桥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456号原告:包紫岚,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安学,男,汉族,1953年2月1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许康,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岚皋县四季镇头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叶永拾,系头桥村委会主任。原告包紫岚与被告包安学、岚皋县四季镇头桥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包紫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紫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紫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紫岚负担。审判长 马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