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徐锦萱、余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萱,余全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锦萱,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余全省,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徐锦萱与余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徐锦萱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余全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锦萱的债权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