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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徐锦萱、余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萱,余全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锦萱,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余全省,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徐锦萱与余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徐锦萱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余全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锦萱的债权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