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学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学宇,佟丽华,吴利军,庞荣英,李岩,赵斌红,付东超,王磊,陈曦光,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被执行人:付学宇,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佟丽华,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隆化县民政局职工,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吴利军,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隆化县文化旅游局职工,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庞荣英,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岩,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满族,隆化县三中教师,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斌红,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满族,隆化县民政局职工,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付东超,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满族,隆化县工商局职工,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曦光,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满族,隆化县工商局,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满族,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学宇、佟丽华、吴利军、庞荣英、李岩、赵斌红、付东超、王磊、陈曦光、王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荣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