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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出口加工区港源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鞠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峰,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报告了如下财产:银行存款、三辆小汽车、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对山东XX有限公司享有的约1.5亿元债权。关于银行存款,已被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冻结;对于三辆小汽车,均登记在其他人名下,本院未能查封;关于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对山东XX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院制作了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山东XX有限公司已搬离其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342号408室,且不知山东百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往何处,本院无法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故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对山东XX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目前无法实现。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