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守武与王巧芹、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守武,王巧芹,王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40号原告:金守武,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巧芹,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王建平,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金守武诉被告王巧芹、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守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守武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