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丽娟、吴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吴影,江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吴影,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江修平,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影、江修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家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