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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军,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军。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伯伦,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7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执行人胡立军办理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金利苑C栋四单元407房的房屋产权证,但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上述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本院已于2016年4月8日以(2015)开执字第019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上述房屋。现申请执行人胡立军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强制过户至其名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金利路147号金利苑C栋四单元407号房屋的冻结。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金利路147号金利苑C栋四单元407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立军名下。二、申请执行人胡立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