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5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高峰、袁建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高峰,袁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5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高峰,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袁建英,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9民初76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皓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袁建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中华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袁建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中华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杭皓丰鉴评2017第09-S49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