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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长煊与赖永福、赖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煊,赖永福,赖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281号原告:吴长煊,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永福,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德文,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吴长煊与被告赖永福、赖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长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永福、赖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吴长煊以与赖永福、赖德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赖永福、赖德文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长煊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524.75元,由吴长煊负担。审判员 卢  卫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