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长煊与赖永福、赖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煊,赖永福,赖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281号原告:吴长煊,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永福,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德文,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吴长煊与被告赖永福、赖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长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永福、赖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吴长煊以与赖永福、赖德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赖永福、赖德文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长煊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524.75元,由吴长煊负担。审判员 卢 卫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