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侯区吉威金机电产品经营部与李明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侯区吉威金机电产品经营部,李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侯区吉威金机电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福锦路101号附2-10号。经营者:黄兴群。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明洪,男,生于1970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执行武侯区吉威金机电产品经营部与李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洪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火车客站支行开设有账号为6217003610004162423的账户。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洪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火车客站支行账户为6217003610004162423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9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