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李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李金林,盛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5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负责人:都汝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金林,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盛凤华,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林、盛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40498、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盛凤华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李金林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李金林因涉嫌金融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