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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铁牛与孙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牛,孙斌,吴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1084号原告:杨铁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莉,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XX,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莎,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345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方,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铁牛与被告孙斌、吴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铁牛及委托代理人刘莉、XX、被告孙斌、人保财险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莎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铁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孙斌、吴莎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43408元。2、请求判令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8日,孙斌驾驶湘J0QK91小型客车沿国道319线由南向北行驶,18时40分许,行驶至常德市肉机厂路段时,因相对方向车辆灯光眩目,湘J0QK91小型客车与路边曾宪美牵行的水牛尾部相撞,牛群受惊失控先将曾宪美撞倒,后又与杨铁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宪美与杨铁牛受伤,车辆与牛群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勘认定:孙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宪美与杨铁牛无责任。杨铁牛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湘J0QK91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吴莎。该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孙斌辩称:交通事故致杨铁牛受伤属实,杨铁牛的诉讼请求过高,事故车辆湘J0QK91小型客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应替代赔偿杨铁牛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常德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致杨铁牛受伤属实,杨铁牛的诉讼请求过高,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其余损失应依法核减。孙斌驾车涉嫌肇事逃逸,商业险应免赔。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交通事故致曾宪美与杨铁牛受伤,车辆与牛群受损。事故责任认定:孙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宪美与杨铁牛无责任。2、杨铁牛受伤后,住院治疗,住院22天,开支门诊医疗费446元,住院医疗费34421.81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住院治疗,误工损失日时间150日,1人护理,护理时间60日,营养30日,截止鉴定之日起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所需,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需住院治疗2周,需陪护1人2周,费用约7000元左右)。开支鉴定费1300元。3、徐玉枝,女,1931年3月23日出生,系杨铁牛之母,徐玉枝育有子女3人。4、事故车辆湘J0QK91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吴莎。该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000元,不计免赔。4、在交警部门的处理过程中,孙斌已垫付杨铁牛医疗费34668.43元,生活费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1、孙斌是否涉嫌肇事逃逸。因相对方向车辆灯光眩目,孙斌驾驶车辆与路边曾宪美牵行的水牛尾部相撞,牛群受惊失控先将曾宪美撞倒,后又与杨铁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宪美与杨铁牛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斌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并于第二天报警,交警部门认定:孙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宪美、杨铁牛无责任。交警部门未认定孙斌驾车肇事逃逸,人保财险常德公司也未提交孙斌涉嫌肇事逃逸的证据,故对孙斌驾车涉嫌肇事逃逸不予采信。2、杨铁牛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杨铁牛提供了受伤前在城镇生活、务工的证据,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3、杨铁牛的财产损失。因交通事故造成杨铁牛驾驶的摩托车受损,因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未及时定损,本院酌定杨铁牛摩托车损失1000元。4、杨铁牛的医疗费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杨铁牛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根据其病情选择使用药品,属于治疗过程中合理、必要的费用,杨铁牛本人无法控制用药范围,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商业三者险中关于核减医药费非医保用药的条款,系限定伤者用药范围,减轻己方责任,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担之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对杨铁牛不应产生效力,故对人保财险常德公司要求扣除杨铁牛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杨铁牛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41867.81元(住院医疗费34421.81元+门诊治疗费446元+后期治疗费7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22天×100元/天);3、营养费1500元(30天×50元/天);4、陪护费6000元(60天×100元/天);5、误工费15000元(150天×100元/天);6、残疾赔偿金62568元(31284元/年×20年×10%);7、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1771元(10630元/年×5年×10%/3);8、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9、鉴定费1300元;10、财产损失1000元;11、交通费酌定1000元;合计139206.61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杨铁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本案争执的焦点:杨铁牛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关于焦点杨铁牛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孙斌驾车与杨铁牛驾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杨铁牛受伤,孙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铁牛无责任。孙斌驾驶的事故车辆湘J0QK91小型客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杨铁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9206.61元,依法首先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90元(曾宪美财产损失1910元),医疗费限额部分3556元(曾宪美医疗费限额部分6444元),伤残责任限额部分51940元(曾宪美伤残责任限额部分58060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82320.61元(总损失139206.61元-交强险部分55586元-鉴定费1300元)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合计137906.61元。余下损失1300元(鉴定费)由孙斌予以赔偿。因该款已支付,吴莎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孙斌就保险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商业三责险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孙斌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故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商业三责险不予免赔。吴莎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铁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9206.61元由孙斌赔偿1300元(该款已支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137906.61元(该款到位后,由杨铁牛领取101538.18元,由孙斌领取36368.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杨铁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孙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辉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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