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邹向阳、井冈山市恩磊鑫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向阳,井冈山市恩磊鑫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426号申请人:邹向阳,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恩磊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东上乡大亚山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9606950-7。法定代表人李孝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阳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恩磊鑫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向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恩磊鑫石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等额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恩磊鑫石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