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2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传伟、朱朝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伟,朱朝兵,刘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传伟,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朱朝兵,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刘丹飞,女,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伟与被执行人#dsr_bzxr_j#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朝兵等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朱朝兵等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朝兵等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