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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志光与杨跃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光,杨跃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301号原告:赵志光,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奎,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跃波,农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志光与被告杨跃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奎、被告杨跃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志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跃波给付赵志光拖欠运费36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赵志光应杨跃波要求,为杨跃波提供运输服务,至2016年11月28日,经双方结算,杨跃波共拖欠赵志光运费36500元。杨跃波于当日向赵志光出具欠条一张,并注明2016年12月1日归还5000元,剩下的每半个月还1万元,至2017年2月底前还清。但杨跃波却未遵照承诺按期偿还拖欠运费,至今分文未付。赵志光多次索要,杨跃波均已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杨跃波迟延付款的数额已达到全部债权的五分之一,依法赵志光有权一次性索要全部欠款。杨跃波辩称,赵志光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是赵志光和杨跃波一起从事运输,欠条认可,是杨跃波没有文化才打下的欠条,但并不是赵志光给杨跃波干活欠下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杨跃波给赵志光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赵志光大车运费36500元整,2016年12月1日归还5000元,剩下每半月还10000元,到2017年2月底还清。”本院认为,赵志光与杨跃波已达成支付运费的数额及时间的协议,杨跃波应给付赵志光运费36500元。综上所述,本院对于赵志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跃波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志光36500元。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杨跃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岩审 判 员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昱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