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春普与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普,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583号原告:常春普,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传昌,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西路98号(扬州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7196065L。法定代表人:谢洪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普与被告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春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