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625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625号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四号坝西首法定代表人:徐阿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鸭绿江路南侧、井冈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周琰清,董事长。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由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 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