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彭海、孙泓复议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海,孙泓,尹成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黔02执复1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彭海,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孙泓,女,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尹成其,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复议申请人彭海、孙泓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5)黔钟执字第88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彭海、孙泓提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显然不具备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违法情形,以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违法情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系对法律的误读。第二、(2015)黔钟民初字第554号案件执行标的是2516507.00元,该案已经保全了申请人“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套住宅,彭海、孙泓已经偿还了178万元,保全的价值远远超出该案的执行标的,没有拒不履行和拒不执行的举动,难道要等到申请执行人全部实现债权或申请人全部用现金履行完毕,就不存在失信了吗?第三、法律没有规定执行中必须以现金支付,已经向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7套房屋进行评估,但是钟山区法院拒不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彭海与孙泓已经有充分的担保,并且查封的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应当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综上,请求撤销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黔钟执字第88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不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员信息名单。经审查查明,尹成其与彭海、孙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黔钟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判决彭海、孙泓偿还尹成其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彭海、孙泓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尹成其向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黔钟执字第8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彭海、孙泓偿还尹成其本金200万元、利息4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利息。彭海、孙泓在2016年7月18日还款50万元,在2016年7月19日作出《承诺书》,承诺从2016年8月起每月偿还尹成其40万元,余款本息在2016年11月1日前全部付清;到期未能偿还完毕,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司法拘留、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彭海、孙泓在2016年8月17日按照《承诺书》还款40万元后一直未严格按照《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1月11日,彭海、孙泓共还款178万元,余款及相应利息等彭海、孙泓均未偿还,也没有到人民法院说明未按照《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的正当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彭海、孙泓2016年7月19日作出《承诺书》,该承诺书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签字同意,应视为和解协议。在承诺期限内,彭海、孙泓未完全履行还款承诺且未向执行法院说明理由。故钟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尹成其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第(六)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不当。第二、彭海、孙泓所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违法情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该规定系2013年做出,已经在2017年1月16日被修正,不能作为评判本案的依据。第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彭海、孙泓以此作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据。经查,钟山区人民法院系依照该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将彭海、孙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彭海、孙泓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能排除执行法院所适用的法律。综上,钟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彭海、孙泓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钟执字第88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