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425号原告:刘某1,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陈某,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诉称,双方于2009年10月自由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2。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及家庭矛盾吵闹。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双方于2009年10月相识自由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2。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及家庭矛盾吵闹。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1提出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原告刘某1自愿补偿被告陈某150000元整,当庭支付5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欠5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原告刘某1按总金额150000元的20%支付违约金给被告陈某;三、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刘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不需要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享有探视权,原告刘某1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被告陈某探视;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某1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