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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文玉与谭生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玉,谭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42号申请执行人:何文玉,男。被执行人:谭生全,男。何文玉申请执行谭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343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10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生全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文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文玉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人何文玉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谭生全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文玉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41034元及利息未受偿;二、终结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做出的(2016)川343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