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玉莲、淄博市博山鑫魁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莲,淄博市博山鑫魁经贸有限公司,田明,李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莲,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博山鑫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4481883Y。法定代表人:田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明,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淄博市博山鑫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梅,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上诉人马玉莲、淄博市博山鑫魁经贸有限公司、田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马玉莲与上诉人淄博市博山鑫魁经贸有限公司自2008年开始发生多次买卖煤炭业务,期间双方存在多张欠条和多笔付款,重审时应通过双方对账或委托审计的方式确认欠款数额或付款数额,以作出公正处理。上诉人田明作为淄博市博山鑫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其个人及公司与上诉人马玉莲分别发生的买卖煤炭业务作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玉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7元,上诉人淄博市博山鑫魁经贸有限公司、田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3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王希宝审判员 倪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衍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