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汹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督48号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丁贵春,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汹,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2日发出(2017)吉0621民督字4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汹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汹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621民督字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00元,由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