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彩英与陈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英,陈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周彩英,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长发村1组20号,身份证号:230828196602011728。被执行人陈明亮,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长发村1组37号,身份证号:230828196602101731。本院在执行周彩英与陈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明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