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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尚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95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现住伊春区红升街。被告:尚某,女,满族,现住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卢 迪审判员 巩小龙审判员 陈玉贤.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明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