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志润与张华桂、刘传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润,张华桂,刘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395号原告:张志润,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华桂,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传菊,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张志润诉被告张华桂、刘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志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志润负担。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齐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