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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宁与宁夏太合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宁夏太合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太合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13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5838.4元(含执行费136元),未执行标的1583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13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