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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恢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丽华与李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丽华,李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丽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峥,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袁丽华与被执行人李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件标的140000元,执行费2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峥共计归还申请执行人袁丽华144820元(含执行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