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海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440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海金,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安海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海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安海金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豫Q×××××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专探乡军衡公路赵丁庄至安桥段,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安海金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海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海金的供述,证人王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海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海金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安海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安海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海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铁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绿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