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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菏泽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313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文(公司员工),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菏泽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1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80422639L。法定代表人:董红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康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