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191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景春、白丽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景春,白丽君,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91号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景春,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申请人:白丽君,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37号。法定代表人:贾秀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景春、白丽君、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景春、白丽君、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3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景春、白丽君、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3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