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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全凡与渠县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全凡。被执行人:渠县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汇东乡山青村4社。法定代表人王道先,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曾全凡与渠县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渠县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因政策原因,将自己在渠县曾家沟煤矿的全部资产以4800万元转让给了渠县金林煤业有限公司所有(含关停煤矿的奖补资金),扣除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外,剩余欠款只有约1000万元左右(欠款数据由渠县金林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该剩余欠款1000万元被渠县人民法院冻结后,本院对该款也进行了轮侯冻结,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渠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渠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拥军 更多数据: